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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科技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编辑:时间:2021-06-07点击数:

中国煤炭科技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2020年9月30日馆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藏品是国家宝贵的文化遗产,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建立体系完备、特色鲜明的藏品管理体系,加强本馆藏品的科学保护和利用,规范藏品征集管理工作,确保藏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藏品管理包括库房藏品管理和展厅藏品管理。展藏品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煤炭科技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所有藏品和展品的管理。

第四条 藏品是不可再生资源,藏品管理人员要担负起保护此“资源”不被灭绝的责任。藏品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藏品管理人员要加强藏品管理知识的学习,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藏品管理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本馆设立集藏部,负责展藏品征集、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六条藏品管理中,要根据不同藏品属性建立和完善藏品管理的专家资源库,并分类建立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帮助本馆开展藏品征集、完善藏品管理体系,以及指导集藏部开展藏品的鉴别、评估、展陈、维护等工作。专家咨询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以单数为宜。

第七条集藏部基本工作职责

1.负责展藏品征集、采购、拓展工作及数字化建设。

2.负责展藏品数据库管理系统信息维护。

3.负责展藏品库房管理。

4.负责展藏品的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 集藏部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1.从业人员必须有高度的思想觉悟、端正的工作态度、高尚的职业操守,能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文物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能严格执行国家文物法规和上级领导指示,开展好展藏品征集工作。

2.具有一定的文物、藏品鉴定水平,能够严把藏品鉴选质量关,坚持保管原则,严格履行藏品保管的登记、编目、建档手续,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3.清楚了解馆藏情况,合理制定展藏品征集方案并开展具体工作。

4.认真办理好捐赠、拨交、移交、征集展藏品的接收手续及相关证书,并做好相关记录。

5.及时做好新收展藏品鉴别、清理、修复、测量等工作。

6.确保展藏品安全。

第三章藏品征集范围

第九条藏品征集和接受工作应依据本馆性质和任务,服务于本馆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条 藏品征集面向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

第十一条征集展藏品属性、类型如下:

1.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社会流散文物;

2.各历史时期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尤其是与能源资源行业、地域相关的艺术家作品;

3.与能源资源行业发展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与图书、影像、文献资料、实物(包括生产模型)等;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的实物及文献、影像资料,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4.能反映各时期自然环境演进的重要动植物、微生物、矿物标本;

5.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四章藏品征集途径

第十二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藏品的采集、购置、捐赠、交换、调配划拨、复制等。

第十三条征集工作一般采取以下途径:

1.田野采集。指被征集品处于无明确所有权者的状态下将其收集入藏。

2.社会调查征集或购置。指根据本馆藏品需求、被征集品的状态及市场价格,通过一般市场或者国内外拍卖市场,将被征集标的从其合法所有权拥有者手中合法购入。

3.受赠。指社会团体或个人向本馆捐献其所拥有的文物、标本等藏品。在此过程中,捐赠方可以获得适当奖励或报酬,具体标准由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或报学校审定。

4.交换。指在上级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与合法藏品持有机构或个人交换藏品。换出藏品应为本馆富余,且换入藏品应为本馆所急需,或对本馆具有重要意义的藏品。

5.调拨与划拨。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把合法收藏或合法所有者对被征集品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或委托给本馆;

6.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五章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四条集藏部在每年年底制定次年的征集计划,确定本馆的征集方向与意向,报馆务会研究决定后,向学校申请征集经费。

第十五条 由办公室、集藏部、策展部组成藏品征集工作组。凡馆内外有关文物征集的线索、信息、信函等,由办公室汇总,统一编号登记一式两份,经馆领导签署同意后,一份交经办人,一份留底。获得征集信息后由经办人负责,及时将征集相关进展情况的信息报馆务会、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馆务会就待征物品情况进行讨论后,确为本馆所需者,由集藏部提出书面申请,写清征集理由,在本馆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专家咨询组对待征物品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七条专家咨询组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分类、现状、级别、真赝、合法来源证明、价格、是否同意收藏等。根据文物价值按以下程序进行初审和推动征集工作:

1.单件价格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下,或总价在一万元以下的多项待征品,由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的咨询组讨论,全票通过后形成同意征集的书面意见,提交馆务会审批后实施。

2.单件价格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或总价在一万元以上的多项待征品,由不少于5名专家(至少2名校外专家,且需邀请纪检、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组成咨询组讨论,全票通过后形成同意征集的书面意见,提交馆务会审定,报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委派专人负责征集、入藏事务。

第十八条经办人应把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办公室。征集所得文物、标本等在没有办理完征集手续前,可暂时寄存在办公室。完成征集工作后,经办人将登记表、所征物品及相关的其他资料一并交集藏部,由集藏部开具《入馆凭证》三联单并附《藏品登记表》。三联单中,第一联由办公室列总账保存;第二联交集藏部保存;第三联加盖单位公章交经办人或单位(藏品来源方)保存。

第十九条办公室凭《入馆凭证》,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奖金或征集款,并向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收藏证书应统一编号。收购、移交、调拨文物不发证书。每年年底,办公室根据当年藏品征集经费支出账单与集藏部当年藏品入馆凭证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章入藏程序

第二十条集藏部负责办理入藏手续。接收入藏物品应注意搜集相关藏品的原始资料,做好科学记录。

第二十一条征集(含采购)或捐赠所得珍贵藏品(价值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应组织5名以上专家组成的咨询组进行再次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等并形成书面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分类、定名,办理入藏手续。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文物藏品的级别评定,须经国家文物局授权的各级文物鉴定委员会按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进行评定。经鉴定为三级以下的藏品,根据具体情况可分别归入一般藏品或参考品类。有争论或拿不准的藏品,可先归入参考品类藏品专架,暂不作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填写入馆凭证,并连同有关记录、原始资料一并接收归档(收购文物,需连同收购发票等资料一并接收)。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不符合入藏标准的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集藏部应在藏品入馆两周内完成藏品图文影像资料,包括摄影、摄像、绘图、拓片等藏品信息采集登记及电子信息化录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征集、接收的藏品符合固定资产入库条件的,要及时到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库手续,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章藏品建档

第二十五条 入馆的征集品要及时建立藏品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藏品基本情况、历史流转变迁、鉴定研究、保护使用等信息以及影像资料,对珍贵藏品的相关管理、研究利用和保护修复信息、文物现状等方面信息也要进行动态记录。藏品建档要遵循“由简到繁、由一级品到二、三级品”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接收的藏品必须建立编目卡片。

凡三级以上的藏品,由藏品管理员逐件填写“藏品编目卡”。文字力求简明准确。除填写总登记账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填写标准按《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入藏物品都应登入《藏品总登记账》。总登记账为账本式和电子文档式两种,账本式由集藏部负责填写和保管,并依据账本信息录入电子文档,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核查监督。电子资料库(含网络数据库)设定权限,由办公室主管和集藏部主管维护。账本式登记账的填写用不褪色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二十八条登录分类账。本馆藏品实行分类保管,一件藏品对应唯一分类号和总登记号,藏品总登记号、藏品分类号,应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妨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或标签上。分类账为藏品管理工作账。分类账登记内容由藏品的名称、数量、存放点、藏品描述和备注等几部分构成。分类账可按藏品属性、特征分大类,在此基础上按价值、数量等进行再次分类。在藏品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藏品质地、用途、性质、时代、作者等编制各类检索目录,及时准确地为使用者提供藏品与资料。数量较多的藏品,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一部分入藏(其数量一般在十件左右), 剩下的可登入重复品帐。凡三级以下的藏品,登入一般藏品帐。文物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登入复制品账。

第二十九条藏品编目建档要按《国家藏品管理标准化方案》中“藏品定名办法”“藏品分类办法”“藏品记件标准”和“藏品测量标准"等规范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对接收的藏品要设立台账进行管理。台账要根据藏品性质以及所收集整理的原始资料,做好科学记录,分类登记造册。

2.编目卡片和台账的登记。要按展陈和未展陈的实际情况,分展厅和库存两类逐件填写,分类登记,集中统一管理。

3.藏品台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台账的登记与管理人员不得为同一人。藏品管理员要定期组织进行藏品核实清查,相互对照,做到藏品、卡片、账册三符合。

4.藏品要按接收的时间顺序分类排序编目,以确定藏品的数量。藏品台账的登记号和藏品名称应清晰标注于藏品标签上或适当部位,并回注在藏品分类台账上。

5.藏品计量和计件。藏品计量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可移动文物计量方式执行。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计件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6.藏品定名。藏品定名按接收藏品时藏品名称定名。其中文物定名依据国有可移动文物标准执行,即年代、款式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化石和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命名法规定名称。

7.藏品时代。按其所属的地质时代、考古学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

8.藏品现状。写明质地、完残程度及重要附件等。质地,按其本身的物质成分,如纸布、瓷、铜等进行填写;完残程度,要认真准确地写清伤残缺损、污染等的具体部位和状况,标明损伤的尺寸。

9.藏品来源。标明直接来源的单位、地区或个人,注明来源方式,如“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或“馆藏”等,并写明时代和产地;出土文物应注明出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文物须注明使用者或保存者的关系。

10.藏品的入馆凭证号和注销凭证号,是指入馆凭证的和注销凭证的编号。藏品的级别,按藏品的评定级别填写。

第三十条如有藏品调拨、退还、馆际交流等须注销时,需根据藏品的级别,按规定报馆长及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在总账账本上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装订处盖章,同时在电子帐中备注说明。

第三十一条 藏品档案一类一卷,专柜存放。编目卡片、分类账、电子账的藏品基本信息等由集藏部负责登记、录入,总账和电子账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依据编目建档的账本记录,要及时录入藏品管理电子数据库,对藏品进行数据化管理。

第八章藏品入库管理

第三十三条藏品入馆编目登帐后,由办公室按《入馆凭证》与藏品管理员认真核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办理点交并按藏品的类别分别拨入不同库房。所有藏品(包括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复制品)由办公室主管和集藏部主管一起办理完入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藏品按不同质地分类排架,再按时代、事件相对集中放置。排架应从安全提用、方便出发的要求放置。藏品存放不宜拥挤,叠压;纸质文物应存放于无酸质的容器。

第三十五条 入库藏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存放藏品的柜、架和库房要分别编号,柜内的编号顺序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藏品排定方位后,将其所在的库房号、柜、架号等藏品方位信息及时在编目卡片中注明。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及其他重要藏品,要设立专柜存放,重点保管。

第三十六条 集藏部负责定期检查藏品库房。日常维护要注意控制库房温湿度,保持清洁的环境卫生,努力按照“十防(防震、防雷、防虫、防潮、防干、防光、防尘、防火、防盗和防污染)”的要求做好藏品安全防护工作。同时根据藏品材质和季节变化特点,定期防腐、防霉、防蛀,对藏品出现的安全隐患和损坏情况要及时处理和报告。每次入库检查要填写日志。

第三十七条 藏品管理员要严守库房机密,安全出入。出库时要关闭电源,锁好防盗门窗。

第三十八条藏品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活动。非馆藏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库房,按照“指定审批,专人管理,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须办理出入审批及登记手续。进库人数大于3人需经办公室主管批准;进库人数多于3人需请馆长或主管副馆长批准方可入库。

第三十九条 藏品库钥匙管理

1.藏品库所有钥匙只使用一套,重复的装袋加封,交办公室保险柜保存,交接时须有分管馆长在场。

2.日常管理所用库房及藏品柜箱钥匙由藏品管理员保管。柜箱钥匙编号后慎重存放,设专柜或带锁桌屉管理,不得随身携带或存放在家中,使用完毕收存锁好。

3.藏品相关钥匙丢失或损坏要马上报告馆领导,应及时更换锁具,不得另配钥匙。更换锁具应有办公室和集藏部派人监督,至少两人在场。

4.藏品库钥匙保管人员因特殊原因10天以上不能到岗时,钥匙应交由办公室管理。当藏品管理员或指定钥匙保管人临时不在馆内而确需进入库房时,必须由馆领导会同有关同志(至少一人)启用办公室所存备用钥匙,一同进入库房,当时作好记录,事后与该库管理员一同对被开启的柜箱进行查看。

5.库房保险柜密码和钥匙分别由不同人保管(双人双锁)。每学期寒(暑)假前或超过15天以上闭馆封库期间,重点藏品(以鉴定确认的目录为准)必须封存保藏。

第九章展厅展品管理

第四十条根据展陈实际情况,要建立展厅藏品登记账,对展厅藏品的变化情况及时登记。

第四十一条日常开闭馆时,均应先认真查看展柜安全设施和展柜内藏品是否完好无损,如有异常现象,立即报告馆领导处理。

第四十二条集藏部要定期对展柜藏品进行保养,进行防尘、防腐、防霉、防蛀等处理。发现藏品因自然原因发生变质、损坏等现象,应及时报告馆领导,进行科学的保养和修复。

第四十三条藏品布展和换展时,必须由集藏部和策展部人员至少两人在场方可进行,以确保藏品安全。工作人员要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使藏品正确归位。

第十章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

第四十四条藏品管理员因保养或建档等需要提取藏品出库,必须向办公室通报备案。馆内其他部门或工作人员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经过馆领导批准,办理出库手续,由使用部门或人员负责安全保管。

第四十五条凡未办完入藏手续的藏品一概不得提用。

第四十六条 提取出库用于展陈的藏品,展陈开放前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由策展部、集藏部共同商定展陈品安全保管的具体办法,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四十七条藏品在陈列期间出现的位置变动、现状变化、损毁、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反馈到管理系统,分别由编目卡片、分类账、电子账的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关信息更新,并上报馆领导。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四十八条 馆外单位必须提用藏品时,一般限馆内进行,由藏品管理员跟进安全管理,用后立即收回、当日归库。提用前必须填写提用凭证和使用承诺书,经馆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第四十九条因展陈或保护修复需要提取藏品时,数量在3件以下的一般藏品(单件估价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下),需经办公室主管批准,否则不得提取;提取珍贵藏品(单件估价在五千元及以上)或数量在3件以上的一般文物藏品时,需报请馆领导批准。一级藏品或保密性藏品提用须经馆长同意,并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提用。

第五十条 藏品出库后,由提用部门或提用人负责藏品的安全和保护,藏品管理员有责任提出保护措施。提用藏品归库时,由藏品管理员按提用凭证认真核对数量和现状,办清手续。若发现有损,应作详细记录,写出书面报告,交馆领导处理,其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 藏品原则上不予借出馆外。特殊情况需借出的,必须办理外借审批手续,确保安全,按期归还。一级藏品的外借,须经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国家文物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藏品严禁出售或赠与。馆际之间藏品相互调剂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调拨、交换藏品,应履行报批手续,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中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第五十四条处理或注销无保存价值的藏品,须经馆务会或专家咨询组核订后,造具清单,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藏品总登记账和入馆凭证上注销。注销处理工作既要慎重,又要主动。其中被定级为国家文物的藏品需要处理的,依照国家《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五条 每年年终,集藏部对藏品总数及增减情况要进行统计。年终统计数字及一级藏品的增减项目,应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归存学校档案馆。

第十一章藏品保养、修复和复制

第五十六条要充分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

第五十七条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修复过程中须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

一级文物的修复方案由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它藏品的修复方案由馆领导审批。未经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修复技术不得随意采用。

第五十八条 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集藏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需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复制珍贵藏品,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对外提供。复制其他藏品,由办公室主管批准。文物的复制按照国家《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藏品征集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六十条每年年底集藏部、办公室根据社会流散文物情况、市场价格,以及本馆收藏、展陈、研究等需求情况,编制征集计划,申请征集预算。同时将当年度所征集藏品费用明细报校国资、财务等部门,作为申请下一年度经费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重大征集事项,报学校批准后,由展品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征集。

第六十二条藏品征集资金来源

政府行政部门或学校所划拨工作经费;

社团团体或个人捐赠资金。

第六十三条藏品征集资金开支项目:

1.广告信息(图、文)费;

2.专家鉴定费;

3.藏品征购费;

4.包装运输费;

5.工作人员差旅费等。

第六十四条征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由校财务部、国资处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章奖惩

第六十五条在藏品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本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表扬或奖励:

1.认真执行本办法,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全年未发生藏品安全、损伤事故,工作成绩显著的。

2.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的。

3.在藏品保护科学和修复、复制技术方面有重要创造发明的。

4.在征集文物、丰富馆藏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

5.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贡献较大的。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违反本办法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

2.发现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全因素,隐匿不报或消极处理的。

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品安全、损伤事故;或藏品建档不全、账实不符,工作不负责任的。

4.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2.监守自盗、内外勾结、偷盗藏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从重制裁。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议定。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煤炭科技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煤炭科技博物馆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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