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向本馆进行捐赠,规范受赠活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矿业大学和中国煤炭科技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煤炭科技博物馆,是中国矿业大学所属的保护、陈列、收藏和研究历史文物的综合性博物馆。主要职能包括收藏展陈、学术研究、文化交流、社会教育、文创开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馆捐赠财产(包括实物、货币、服务等其他财产形式),以及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第五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该财产无权利瑕疵。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附条件捐赠财产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批准,本馆可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
第六条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本馆无偿捐赠财物(包括文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二)赞助:指捐赠人向本馆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条件的捐赠方式。
第七条受赠程序
(一)捐赠人提出捐赠意愿并提供拟捐赠的类别、数量,如捐赠类别为文物,本馆将按照相关程序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确认其实际价值;
(二)指派专人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根据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三)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完成捐赠财产转移手续;
(四)捐赠相关手续,由本馆协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办理(包括境外捐赠人捐赠的文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第八条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本馆、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等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九条根据捐赠人对本馆建设贡献大小,可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或奖励(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报学校批准):
(一)授予捐赠证书;
(二)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等;
(三)授予荣誉证书;
(四)捐赠情况在学校或本馆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予以公布宣传;
(五)对捐赠项目举行捐赠仪式;
(六)捐赠文物展出的,展牌标注捐赠人姓名。
(七)授予捐赠人使用本馆名称、馆徽的特别许可;
(八)授予捐赠人在本馆展馆、展区等冠名权;
(九)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十条受赠财产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藏品登记使用制度,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受赠资金、藏品使用情况。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本馆场馆建设、文物征集、文物保管和保护、陈列布展及数字化管理投入等。捐赠人对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应按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对以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要对受赠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需要留存资料的,博物馆应积极配合,可以协助拍照、制作拓本、绘图等。
第十二条接受捐赠后,本馆负责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十三条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馆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捐赠行为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本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企业自愿捐赠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自愿捐赠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煤炭科技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煤炭科技博物馆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