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7年10月25日,在意大利驻中国公使的见证下,英商北京福公司(Peking Syndicate Limited)与晋丰公司代表刘鹗签订了一份鲜为人知的矿务合同。这份藏于英国国家档案馆(档案号:FO.233/238)的中法双语合同,揭示了晚清矿业主权流失的关键细节。
合同核心条款(中文版摘要)
第一条:福公司获准派遣矿师勘查山西盂县、平定、泽州、潞安四地矿藏。
第二条:若勘矿结果理想,福公司将向晋丰公司提供不超过1000万两的洋债,并代购采矿设备。
第三条:矿务管理"总以儘用華人為是",但需"會同洋商經理",实为中外共管。
第四条:利润分配中,除8%官利、10%公积金外,剩余利润的25%报效国家,另25%上交山西巡抚。
第五条:矿权期限60年,到期后矿场及设备无偿归清政府所有。
该合同法文版赫然有“候选知府刘鹗”字样,当是刘鹗字迹无疑。其上是福公司代表罗莎第签名,文件底端为意大利公使萨尔瓦葛的证词及签名。并有福公司火漆印及意大利公使印鉴。
我校前身焦作路矿学堂即由英国福公司(Peking Syndicate Limited)为培养采矿技术人才而设,而刘鹗恰是当年与福公司签订《河南矿务章程》的中方关键人物,该章程第十三条规定:
福公司于各矿开办之始,即于矿山就近开设矿务、铁路学堂,由地方官绅选取青年颖悟学生二三十名,延请洋师教授,以备路、矿因材选用。此项经费由福公司筹备。
可见,福公司在华矿业扩张(包括山西、河南煤矿开发)直接催生了近代中国矿业教育需求,焦作路矿学堂的诞生可视为这一殖民资本活动的副产品。
